任达律师亲办案例
罗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不予批捕
来源:任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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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5年年初,罗某与另外两人合伙投资办厂做废油提炼的生意,之后为了偿还货款,在经营不到两个月就将厂子(生产设备以及货物)全部转让给欧某抵作欠款了。20164月份左右,欧某打电话给罗某称有人向环保局举报了,201611月某某市某某县公安局以罗某、欧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了拘留,之后罗某的妻子杨某找到任达律师,任达律师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某某县公安局具体承办警官沟通,了解罪名以及案件最新进展后,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询问了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认为构成该罪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客观行为,为了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在这期间任达律师多次去某某县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罗某,最终根据法律结合事实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实施“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客观行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在犯罪嫌疑人罗某于2016129日由某某县公安局向某某县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后,任达律师撰写了“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罗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并立即交给了检察院,在法律意见书里任达律师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法律规定,用铿锵有力的文字说明污染环境罪必须是主观上的故意与客观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相结合才构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实施上述行为,更没有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因此根本没有犯罪事实,不符合予以逮捕的法定条件。某某县检察院也在7天之后对犯罪嫌疑人罗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立即将罗某释放。


律师说法


该案承办律师任达分析指出,这起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实施“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客观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要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则,即构成犯罪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污染环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明确指出是指实施了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罗某既没有实施该罪的故意,更没有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行为,在罗某转让厂子给欧某时,废料是一直放在厂子里的,那么处理废物的责任也就转移于欧某,理应由欧某承担。而且任达律师还指出本案并没有依法鉴定废料就属于危险废物。所以罗某根本没有构成污染环境罪,理应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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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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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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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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