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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任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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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2010年7月在某小区购买一套房屋,该小区一直由某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2011年6月将该房屋承租给游某。2012年元月26日中午12点至13点期间,苏某该房一楼的商铺发现楼上漏水,多次打电话要某物业公司处理该问题,但某物业公司一直无人回应,后知道一楼老板到某物业公司去找人,某物业公司下午4点钟才派人开始疏通。

某物业公司派出的是外面请来的专业管道疏通人员,由于该人员对该小区管道布置情况不清楚,疏通工作没有及时进行致使苏某房屋的沙发、主卧、卫生间、客厅、阳台已经被生活污水浸泡,导致该房屋无法正常居住,游某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苏某在对房屋进行重新处理,更换沙发,并减免游某的租金的情况下,游某才同意继续承租该房屋。

当苏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起对房屋进行重新处理后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某某物业公司以自己已派人进行疏通,并且某物业公司已将清理化粪池的事项转让给其他人来负责处理。且出现堵塞是有管道共同使用人造成的,应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之后,苏某怀着愤怒找到任达律师。针对该案的关键点是某物业公司是否有疏通管道的义务,某物业公司是否全面及时的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某物业公司与其他人签订的清理化粪池的协议是否可以对抗业主,管道的堵塞不是由物业公司造成而是由用户的不当使用造成的能否成为某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在抓住这几个关键点之后,在苏某房屋的小区就当天发生的事情进行全面的证据收集,证实某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全面履行义务,再结合物业,民事通则,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又一次为我的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的损失,也为业主维权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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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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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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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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