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达律师亲办案例
胡某某涉嫌诈骗非法拘禁一案成功案例
来源:任达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4
浏览量:2193

胡某某涉嫌诈骗、非法拘禁一案成功案例


株洲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已向法院提起公诉,湖南任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任达律师担任犯罪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胡某某。

任达律师案情分析:

一、本案被告人共同犯罪一案不符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中关于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指导意见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1、本案中被告人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强迫任何学生与之签订手机租赁合同,没有采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强迫或威胁学生套现,租赁与套现都是出于被害人的自愿选择

22018年指导意见》在《2009年纪要》的基础上对“恶势力”的概念作出了其中一个重要修正是在“为非作恶”后增加“欺压百姓”的认定条件,进一步明确“恶势力”区分于一般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很显然,本案并不存在欺压百姓的情形,相反被害人在明知自己无钱归还的情况下租赁手机进行套现本身具有恶意在先。当然起诉书也没有认为本案共同犯罪存在欺压百姓这一认定标准。

因此,本案共同犯罪既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也不存在欺压百姓的情形,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二、本案被告人在手机租赁合同中制定“套路贷”模式,设置“陷阱条约等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套路贷是一个概念性称谓并非具体罪名,人民法院仍需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相应罪名。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杨某、谢某某三人经商量制定出隐秘的‘套路贷’模式,制定‘陷阱’条约,以此引导诱骗学生将手机套现,如手机补助,就要求以手机价格的1.15倍进行买断并支付高额违约金”。很明显上述行为系本案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签订、履行手机租赁合同过程中实施的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

三、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胡某某既不是组织、领导者,也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因此被告胡某某系从犯而不是主犯。

刑法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但是被告胡纲柱既不是组织、领导者,也没有起到主要作用,因此被告胡某系从犯而不是主犯。

1、被告胡某某不是共同犯罪的组织、领导者。

第一,2018年1月,湖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时,被告并不是该公司的设立人与股东。而是在20185月才由谢某某介绍加入公司。第二,从起诉书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不管是商量制定“套路贷”模式,制定“陷阱”条约,还是商议决定整合资源(中介),以及纠集放贷人员李某某等等被告人胡某某均未参与。

2、被告胡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没有起主要作用。

第一,如前所述,被告胡某某既未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也未负责公司的全部日常事务,而仅仅承担售后催收一个环节的工作起不到主要作用。第二,本案中,“套路贷”模式的过程为:(1)、客户(被害人)找中介租手机;(2)、中介找易租网审核资料;(3)、签订手机租赁合同;(4)公司交手机给客户;(5)、客户交手机给中介;(6)、中介给客户现金;(7)、客户不能归还手机由胡某某催收;(8)、催收无效由李某某解套。由此可见,在以上诸多环节中被告人胡某某只承担其中催收工作,其无法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第三,胡某某进行的催收工作是服从公司安排而为,其本身没有主动权也没有选择权。在进行催收过程中其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在催收无效的情况下会按公司安排转交给李某某解套,其并不能自行决定处理方式。

四、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1、非法拘禁系为索取债务而发生,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实施的非法拘禁的行为的起因系学生恶意违约不愿归还手机、租金及违约金,但被告人胡某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强行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仅是不让其离开要求偿还债务,被害人候贵发自己离开万吉酒店即可证明该事实。

2、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悔罪表现明显,且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任达律师的观点,从轻判了胡某,胡某本人当场也是决定不上诉。

胡某本来也是一个90后的年轻小伙,刚刚大学毕业。还有很多美好的时光需要去体验,相信通过这个事件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重新开始规划好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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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任达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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