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孔某系刘某某前女友,两人在交往期间曾有多次经济来往。分手之后,孔某与刘某某朋友刘某登记结婚。刘某某遂怀恨在心带人到孔某住所将孔某夫妻二人打伤。次日刘某某又带人殴打孔某夫妻二人并强迫孔某签订一份268000元的借条,并由刘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字,经鉴定孔某为轻微伤。
律师说法:
在2016年孔某夫妻找到我所任律师寻求帮助时,因为连续遭受对方暴力对待后神情惶恐。任律师在安抚当事人情绪后分析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采取胁迫手段是引起可撤销的合同行使撤销权的原因之一。就这个案件中刘某某两次殴打了孔某夫妻二人且在此情形下签订了“借条”,显然属于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双方当下便达成合意,签订了委托合同将案件委托给了我所任律师处理。任律师抓住案件重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坚决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孔某某向刘某某出具的“借条”,并由被告刘某某承担本案的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