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吴某1、吴某2与长沙市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纠纷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5日谭某某与吴某1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18日起子吴某2出生。谭某某、吴某2自出生之日起即登记在谭某某父亲户下,属于农业家庭户口,其二人在丁字镇兴城社区庄稼组未另外建房。2013年谭某某的父亲和弟弟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项目征拆安置工作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协议却未将谭某某、吴某2纳入补偿安置范围。
律师说法:
在2014年谭某某、吴某1找到任律师当面详谈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任律师在了解本案情况后,认真书写了行政起诉状,证据清单等材料,法院却因为种种事由不予立案。后来经过任律师的多番努力,才于2016年10月10日正式立案。在证据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不久,任律师便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省高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了撤销原裁定的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原审法院在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任律师与当事人的努力下,法院最终认定了谭某某与吴某2具有丁字镇兴城社区庄稼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涉案征收过程中应当予以补偿安置,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征收补偿安置待遇。《...房屋拆迁协议》的内容侵犯了谭某某、吴某1、吴某2家庭的合法权益,确认签订行为违法。法院最终责令望城区人民政府、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对谭某某、吴某1、吴某2家庭依法予以补偿安置。